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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淮阴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生为本,科学设置转专业条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

第二条 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特长,进一步促进学风建设。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严格遵守规则与程序,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职责为:审批转专业工作方案;审批校转专业计划;审批转专业学生名单;审批特殊条件学生转专业申请等。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日程;审核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报名资格复审;考试组织与录取等。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本科教学和学生工作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及相关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和报名;审核转出和转入学生的申请资格;做好转入学生学分认定等工作;助力转入学生融入新专业。

第三章  转专业申请条件

第七条 转专业对象为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一年级和二年级本科学生,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后须降级学习。

第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思想道德品质较好,学习态度端正;

(二)符合拟转入专业的具体要求;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所有学期必修课程的平均绩点排名在其同年级本专业的前30%(进一法)。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且同时满足第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亦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有学业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入当年最低录取分数不高于自身高考分数的其他专业(若因录取区域不同无可比性的,参照省内招生专业录取分数线)。因患病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确有学业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能够说明情况的材料。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专业。

(三)以学校为第一单位在已纳入当年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竞赛项目(除医学类、高职赛及观察目录赛事外)中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3),或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2),或其他成果(奖励)体现出对拟转入专业领域具有特别兴趣和特长的学生。

(四)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或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原因造成复学后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原则上可转入同一学科门类下的其他专业。

以上情形转入后不占用转入专业当年的接收计划。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或录取前已有明确规定不予转专业的;

(二)艺体类(全部使用高考文化成绩录取的专业除外)跨类转专业或同类中考试录取方式不同的专业互转;

(三)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四)在读期间已有过一次转学或转专业经历的(不含专业调整或专业停止招生);

(五)正在休学期间或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的;

(六)法律或政策禁止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一条 方案制定

教务处统筹管理全校转专业工作,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本学院各专业一年级学生人数及教学资源条件等,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向学校报送可接收学生的专业、人数,各专业接受学生的人数不超过转入专业一年级总人数的20%(进一法)。转专业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报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学校公布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方案,明确各转入专业计划数。

第十二条 报名申请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按要求提交报名申请表,学生根据学习志趣、自身条件,并结合接收专业的基本条件,在学校公布的转专业计划中选择一个合适的专业填报。

符合上述第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学生,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上述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学生,可转入同一学科门类下的其他专业。

第十三条 资格审核

二级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初审,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

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报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资格审批结果。

第十四条 考核与录取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时,由学校集中组织考核,转入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各专业的需测试《高等数学》,转入文学、法学、艺术学、教育学、历史学各专业的需测试《大学语文》。

学校根据各专业接收计划,按照集中考核成绩排名由高到低进行拟录取,报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教务处将审批通过后的拟录取学生名单在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结束后正式发文。

符合上述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学生,申请转入其他专业需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符合上述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时同时提交转专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且均由转出学院进行资格初审、转入学院进行考核,报送教务处审核后经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转专业结果由教务处公示。

第五章  转专业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授予按转入专业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各转入学院应在转专业学生入院报到时,确定其课程学分抵认情况,并帮助其拟定补修课程学分计划,填写《转专业学生学分抵认及补修安排表》,留档备查。

第十七条 在转出专业已修得学分的通识通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可以互相抵认;学分、学时有差异的课程之间互相抵认由开课学院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其他课程学分抵认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学院教务人员、学工管理人员在收到转专业结果公布文件后,须做好学生学籍材料、学生档案的转出和接收工作。

第十九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或按要求参加相应活动,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缺考,否则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拟转入年级专业身份进行任何活动。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进入转入专业学习的第一周为试读期,如确实不能适应新专业的学习,须在第二周内申请退转回原专业,逾期不得申请。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公示期如有异议,可经二级学院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在接到申诉后一周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后,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校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全年的专业学费。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维护转专业工作的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所有参与转专业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辅导等违规违纪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转专业公平公正的活动。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并查证属实,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师范学院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淮师办〔2022〕1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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